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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未遂 最新敲诈勒索罪未遂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5日 来源:南宁强迫劳动罪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强迫劳动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韦俊律师,南宁强迫劳动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盗窃犯罪未遂

盗窃犯罪未遂盗窃罪未遂形态,由于难以确认盗窃数额或无实际盗窃数额,往往被认为无实际损害结果,社会危害性不大。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盗窃防范意识的增强,盗窃未遂现象呈上升趋势,客观上对人们心理造成不小的压力,对社会治安和公私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因而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对盗窃行为,一般首先分析的是盗窃行为的形态;其次是定罪量刑问题。如果是盗窃未遂,那么在法律上能否治罪如能定罪又如何量刑因此,笔者从理论和审判实践的结合上对盗窃未遂的界定及定罪量刑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盗窃罪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罪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

然而,盗窃未遂在客观方面“未得逞”的表现毕竟有其特殊性,围绕盗窃未遂的界定这一问题,理论界存在争议,但比较权威的观点有以下三种:一是“控制说”。认为只要盗窃者已实际控制所窃财物为盗窃既遂,反之构成未遂。二是“失控说”。认为只要物主已失去对其财物的实际控制为盗窃既遂,反之为未遂。三是“失控+控制说”。认为构成犯罪既遂,不仅物主已失去对其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且财物必须在盗窃者的控制之下,否则为盗窃未遂。笔者认为,要正确界定盗窃未遂,首先应正确把握“控制”的含义以及控制与失控之间的时空关系。

所谓控制,是指对财物的直接把握或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对财物的制约能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例如,将财物放在身上且仅凭自己的意愿便能处分财物,就是“直接把握”;虽然财物不放在身上,但将财物放在自己的房间内或公共场所某处自己能够辨认并取回的地方,就是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对财物的制约。

关于控制与失控之间的时空关系,笔者认为,物主与盗窃者之间对财物的控制权是互相排斥的,不可能同时控制同一财物。如果物主控制着财物,盗窃者就不可能同时也控制着该财物;反之亦然。然而,物主失去了对其财物的控制,该财物却并不一定为盗窃者所控制,这是因为,前者的“失控”既可能是被盗,也可能是“遗失”,只有前者对财物的“失控”是由于后者所为,该财物才必定为后者所控制。并且这种控制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一旦物主失去对财物控制的一瞬,该财物在时空上就为盗窃者所控制。至于该财物又被第三者拾走或非法占有,并不能否定盗窃者前面行为的性质,哪怕盗窃者控制所窃财物在时间上只是极短的一瞬间,否则就无法解释第三者的占有行为与物主的财物被盗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没有盗窃者的行为,第三者也就不可能占有该财物。

从控制的含义以及“控制”与“失控”的因果关系和在时空上的连续性分析可看出,“失控说”、“控制说”以及“失控+控制说”三种观点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说明盗窃未遂的标志,从理论上讲并无本质区别。但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出发,“失控说”与“失控+控制说”在分析具体盗窃实例时,更能准确判断盗窃既未遂的客观实际情况。这是因为,实际中盗窃者是否控制物主的财物并不以盗窃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只有物主在主客观上失去了对其财物的制约,才能认定盗窃者控制了物主的财物;因而,不能片面地认为,只要单方面分析盗窃者“控制”了物主的财物,物主就必定失去对其财物的控制。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只要物主失去对其财物的控制是因盗窃者的行为所致,则盗窃者必定控制物主的财物,而这种控制并无时间长短要求。

实际中,物主对其财物的控制能力与时间、地点、盗窃手段、防范措施以及财物的性质、体积、形状有密切关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常见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其一,物主将其大宗物品放在具有明显管辖范围的场所,如单位、大商场柜台等。物主对大宗物品的控制能力与物主的管辖范围一般应是一致的,即大宗物品被盗出管辖范围时即失去控制。如果是盗窃单位钱款,则控制范围一般应是保险柜或财物室;如果是盗窃单位中个人的财物,则个人的控制范围一般应是供个人使用的办公桌抽屉、柜子等。

其二,物主将大宗物品堆放在公共场所,如路边、野外等。如果是有特定标志的物品,物主对其物品的控制能力应以其视线为准。除非盗窃者将物品在物主的视线内隐藏起来,否则盗出视线之外即失去控制;如果是无特定标志的大宗物品,除非被及时发现并抓获,否则将物品盗离堆放地点即失去控制。

其三,物主将钱款放在住宅内。则物主的控制范围应是房间,即便盗窃者将所窃钱款隐藏在住宅内某处,也应在物主的控制下。因住宅不是公共场所,盗窃者要想获得被其隐藏的钱款,必须再行盗窃,因此,被隐藏的钱款就不可能是无人控制的,这个控制人就必然是住宅的主人即物主。如果物主携钱物进入公共场所,因公共场所情况复杂,物主对钱物的控制能力很大程度上依赖衣袋和包,一旦财物被盗窃者掏出衣袋和包,除非被及时发现并抓获,应认定物主对其财物失去控制。

其四,物主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被盗后,物主的控制能力与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是否能及时兑现,是否记名、能否挂失等有关。例如盗窃者窃取物主的有价支付凭证,并不等于物主就丧失了对其钱款的控制,如物主能通过以上制约措施足以避免盗窃者冒名主张权利而遭受损失时,物主就未对其钱款失去控制。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种情况不作为认定犯盗窃罪未遂的“标准”,而作为一种“情节”考虑。因无法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对盗窃者来说犹如一张废纸。

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达到较大即应定罪。而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难以确定数额或无数额可言,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虽然可以确定数额,但相对于盗窃既遂的社会危害性要小,是否可以定罪依据是什么不能一概而论。但有些盗窃未遂,即使是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其社会危害性也是很大的,也应定罪。

关于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定罪依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规定:“对于潜入银行金库、博物馆等处作案,以盗窃巨额现款、金银或珍宝、文物为目标,即使未遂,也应定罪并适当处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根据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公布了,1998年第一条第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应当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为审判工作中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依据。从这一规定可看出以下三点:

最新敲诈勒索罪未遂认定标准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有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相关内容为你解答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的未遂认定标准及立案标准:

  按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敲诈勒索财物的数额较大时,依法才构成犯罪。按最高人民法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在行为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了敲诈勒索他人较大数额钱财的行为后,犯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已具备,如果因此非法取得受害人的财物,就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因此,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即使未遂,依法也构成犯罪,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按第274条的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未成年人敲诈勒索罪未遂立案的规定

  未成年人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未成年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申请缓刑,积极认罪征得受害人谅解会增加缓刑的可能性。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以上是为你整理的有关最新敲诈勒索罪未遂认定标准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即使未遂,依法也构成犯罪,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